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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调度系统”技术标准体系的研究

文 / 严季 李弢

在 20 世纪 90 年代初, 随着我国计算机、通讯技术和交通运输事业的快速发展, 有关单位为道路运输企业和运营车辆研究开发了 “汽车运输 调度、管理和安全监控 系统(以下简称 ‘ 监管系统 ' ) ”和相应的 “车载终端”设备。随后,国内发达地区的一些大型客货运输企业,相继使用了 “ 监管系统 ” 和 “车载终端”,对车辆运输全程实施了安全监控和运营调度、管理。运输企业使用该系统后,不仅加强了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减少了交通事故,而且还降低了车辆的油耗,提高了运输效率,提升了企业管理整体和服务水平。本文研究现有 “ 监管系统 ”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 建立科学、系统技术标准体系的构想,最大限度地提高 “ 监管系统 ”的通用性 。

1 监管系统 使用状况

在实际应用中,由于存在以下问题,造成了“监管系统”和相关设备不能通用。

1.1 研究开发单位不同

“监管系统”是由不同单位、在不同时间、根据不同需求而研究开发的,故其设备的功能、设置和标准有不同程度的差异。从而造成了不同的道路运输企业,使用着不同功能、设置和标准的“监管系统”。

1.2 政府部门要求不同

近年来,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车辆的监控和管理,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也相继出台了要求营运车辆安装“监管系统”的规定。但由于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责不同,故对车辆监控和管理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如,城市公交管理部门要求“监管系统”具有对公交、出租等车辆进行调度、报站、安全管理、防盗等功能;公安部门要求“监管系统”具有对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等车辆的路线、时间、速度的监控功能;交通部门要求运输企业对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实施运输全过程监控等。

1.3 地区差异对 “监管系统” 要求不同

不同地区的经济、科技水平和危险化学品使用、道路交通设施不同,尤其不同城市对反恐的特殊需求也不同。因此,不同的城市对车辆监控和管理的要求也不同。如西藏等西部地区的有关部门, 可能会把“监管系统”的重点放在运营安全和调度上,而 北京等中心城市不仅要求 “监管系统”具有运输安全监控功能 ,而且还要解决禁止运输爆炸品、剧毒等车辆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反恐特殊要求。

综上所述,由于 “监管系统”功能、标准不一样,政府部门要求不一样等原因, 在现实中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在某地区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到达或途径其它城市时,其它城市 无法了解异地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的情况,更无法对其进行监控。二是 一个运输企业(如,同时经营客货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的大型运输企业)为了适应不同部门、地区和标准要求,企业要安装几套“监管系统”、车辆要安装几个“车载终端”才能满足各部门对各种车辆进行监控的要求。三是为了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车辆安装“车载终端”后还安装 “ 行驶记录仪”。 因此,有必要根据我国国情, 建立科学、系统的 “ 监管系统 ” 的技术标准体系。

2 相关概念

2.1 行驶记录仪

为了遏制疲劳驾驶、车辆超速等交通违章、约束驾驶人员的不良驾驶行为,保障车辆行驶安全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分析鉴定等需求,人们研究开发了汽车行驶记录仪 。

在 《汽车行驶记录仪》( GB/T19056-2003)中,将 “ 行驶记录仪”定义为,对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以及有关车辆行驶的其他状态信息进行记录和存储,并可以通过接口实现数据输出的数字式电子记录装置。 “ 行驶记录仪”是由主机、车速传感器、数据分析软件等组成。主机包括:微处理器、数据存储器、实时时钟、显示器、操作键盘、打印机、数据通讯接口等装置。当主机本体上不包含显示器、打印机,则应留有相应的数据显示和打印输出接口。

“ 行驶记录仪”具有实时时钟、日期及驾驶时间的采集、记录、存储功能;车辆行驶速度(行驶状态、事故疑点)、里程的测量、记录、存储功能;驾驶员身份记录、显示及操作功能,数据通讯等功能。这些功能为公安部门(交通警察)执法提供了有效的设备和依据,为道路运输企业事后监管本企业车辆运输(生产)全过程提供了可能条件,也为驾驶员提供了其驾驶活动的反馈信息,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需要强调的是,一是 “ 行驶记录仪”是直接安装在车辆上,独立使用的数字式电子记录装置;二是其功能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保证交通警察检查的需要。

2.2 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调度系统

在我国,虽然“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调度系统”已在汽车上应用了 10 余年,但至今对其概念、定义还没有相关的国家标准和科学统一的称谓。

从 2005 年开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牵头制订、颁布了《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系统通用规范》( AQ3003 — 2005 )和 《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 AQ3004 — 2005 )。随后又制订了 《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系统 —— 车载终端与通信中心数据接口协议和数据交换技术规范》( AQ3006 — 2007 )、《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安装规范》( AQ3007 — 2007 )、《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系统 —— 通信中心与运营控制中心、客户端监控中心数据接口和数据交换技术规范》( AQ3008 — 2007 )等 3 个标准。

2.2.1 安全监控系统

安全监控系统是由通信处理中心、运营控制中心、客户端车队管理系统、车载终端组成。其具有车辆定位信息查询、车辆安全状态监测、行驶路线和区域监控、报警响应处理、报表管理等功能

2.2.2 车载终端

车载终端是由 GPS、无线数据传输、天线、电源模块、微处理器、数据存储介质、外部接口、固件等设备单元组成,能为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运输企业提供车辆准确的定位和状态信息。在 全国智能运输系统标准化委员会组织拟订的国家标准《城市公交调度车载信息终端》(送审稿)中,将“城市公交调度车载信息终端(简称“车载终端”)”定义为:具有定位功能、可实现自动报站、音量调整、与中心调度系统通信功能的信息设备。在这个定义里,强调了“调度”功能。在实际道路运输车辆的安全监控的同时,多数企业还要用此系统对运行车辆进行调度等管理。

综上所述,“车载终端”是安全监控、调度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功能是相对整个“监管系统”而言的。而“监管系统”在满足共性的监控、调度等功能的前提下,还要满足不同用途车辆的个性功能需求。

3 法律问题

3.1 安装“行驶记录仪”是法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这个条款有三层含义,一是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以下简称“公路营运车辆”)必须安装“行驶记录仪”; 二是安装行驶记录仪,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汽车行驶记录仪》( GB/T19056-2003);三是交通警察是监督、检查“ 行驶记录仪(有关信息)”的 执法主体 。

由于安装 行驶记录仪是法律要求,所以“公路营运车辆”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并随时接受交通警察的检查。

3.2 企业通过 监管系统 有效监控车辆

3.2.1 现状

由于现行法规还未明确哪个政府部门通过 “监管系统”, 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实时 监控和执法。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地方是由公安部门牵头,要求、组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装“监管系统”,并建立监控中心 对所管理的车辆进行实时 监控。也有些地方由安监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同时,政府部门要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通过客户端(控制中心),对本企业的车辆进行实时监控。

3.2.2 企业是 监控本单位车辆的责任主体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和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道路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运营车辆的安全负责,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由于道路运输生产是通过每辆车的运输全过程来实现的,故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就是通过对车辆运输全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实现的。这样, 企业作为 监控本单位车辆的责任主体 ,通过 “监管系统”对本单位车辆进行有效的监控 。

3. 3 公安部门通过 监管系统 科学执法

3.3. 1 依据法律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

公安部门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 执法主体。 公安交警 通过 “监管系统” 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 监控,当发现车辆 运行过程中 违法,可以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做出相应处罚。但如让 安监、交通进行监控,当发现车辆运行过程中违法,不能对其执法,也无法终止其违法行为。同时,考虑 公安部门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对其运输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等事项进行许可。许可后,公安部门还可以 通过 “监管系统”, 对其许可的运输车辆进行监管 。这也体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3.3. 2 依据法律 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公安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同时,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 77 号) 要求“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 ,按照《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 。全面贯彻实施并监督执行这些法律要求,也需要公安部门使用 “监管系统”。

3.3. 3 科学执法

理论上讲,“监管系统”科技含量高,故可以也应该覆盖“行驶记录仪”功能。这样,也可以避免在车辆上安装 2 个设备。在 3.1 中已明确, 公安交警是检查行驶记录仪的主体。公安交警在检查行驶记录仪的同时,对“监管系统”一并监控,既科学也合理。这样,不仅减少了路检路查,降低执法成本和矛盾,提高工作效率,也避免了由路检路查造成的交通堵塞。

这样,公安部门不仅要根据有关法规对特殊运输进行许可,同时还要通过 “监管系统”, 对许可的车辆线路、时间、速度等进行时实、事后和特殊区域、特殊要求的监管。这样,也体现了法制的国家、法制的政府“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3.4 “行驶记录仪”与“监管系统”的关系

“行驶记录仪”、“监管系统”是道路运输企业对本单位车辆实施安全管理的重要、有效的设备。在实际工作中,有种看法是,安装了 “车载终端”可以不安装“行驶记录仪”。在 2.1 中已介绍了安装“行驶记录仪”是法律要求,必须执行。 由于“监管系统”的科技含量较高,包含了全球定位、地理信息、通信、信息处理等技术。这些功能完全可以达到“行驶记录仪”的功能要求。这样 ,当“监管系统——车载终端”的功能完全可以覆盖“行驶记录仪”的功能时, 可以用 “监管系统——车载终端”替代“行驶记录仪”。实际上,有些企业已经研究、开发出了“车载终端内置行车记录仪”的新产品。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GB20300—2006)中,5.1.1和5.2.1分别要求“车辆应安装符合GB/T19056规定的行驶记录”和“车辆应安装符合AQ3004规定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只有应用高科技、可以代替“ 车载终端” 的“监管系统——车载终端”,(即车载终端内置行车记录仪的新产品),才能避免 1辆车上即装“行驶记录”,又装“车载终端”的情况。

•  建立科学、系统的技术标准体系问题

建立科学、系统的“监管系统”技术标准体系,需要统一、规范相关技术要求,最大限度利用、共享“监管系统”信息资源,避免 各自为政、 重复建设 、增加运输企业负担以及运输企业 安装多个“监管系统”、 1辆车安装多个“车载终端” 。建立标准体系,需要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大量调查调研工作。

4.1 建立标准体系的原则

建立标准体系的原则如下:

4.1.1满足法律要求,保证基本功能,避免重复建设和安装。

4.1.2充分考虑道路运输业不同运输方式需求,尽量扩大标准的适用范围,促进 资源共享 。

4.1.3在保证通用性和相对全面的前提下,合理控制标准的数量。

4.1.4突出一般车辆调度和道路险货物运输车辆监控问题。

4.1.5重点解决在用车辆的实际应用问题,兼顾新车配备问题。

4.2 标准体系

参照《标准体系表编写原则和要求》( GB/T13016—1991)“全面成套、层次恰当、划分明确”等有关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制订“ 汽车运输调度、安全监控系统” 标准体系。

4.2.1 第一层次为:通用标准

在通用标准层,要求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a) 由于汽车运输调度、安全监控主要是应用在营运客车、物流配送货车和危险货物运输等车辆上。在 3.1 中,已明确安装“行驶记录仪”是法律要求,同时 要符合国家标准—— 《汽车行驶记录仪》( GB/T19056-2003),故应引用《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应为通用标准。

b) 随着科学技术发展,汽车运输调度技术中,已广泛应用了 GPS 定位、电子地图等技术。同时,电子导航系统也逐步应用在营运车辆上。故应引用 《 汽车 GPS 导航系统通用规范》( GB/T19392 )。

c) 根据交通部关于“ 在卫星定位系统相关数据库建设或改造中,对涉及公路、车辆、港口、航道、船舶等基础信息的代码和数据格式,应按照交通部编制的《交通信息基础数据元集》和相关的行业要求予以规范”规定,应研究制订 汽车运输调度、安全监控的信息基础数据原集。

d) 考虑今后新车销售前直接配备有关装置问题,通用标准要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不同用户和车型的要求。

e) 解决在用各类营运车辆使用要求和解决新生产车辆直接配备的共性问题。

在这一层,还要考虑 建设统一公共管理与服务系统平台 (或利用现有的通讯资源)—— 通信中心,使公共服务信息共享,解决通信中心与车载终端数据交换、通信中心与运营控制中心、客户端监控中心数据问题。公共管理与服务系统应具备兼容已有的卫星定位系统和多种终端的功能,同时可根据实际需求兼具内部运营管理系统的功能。

公共管理与服务系统,包括: 102.1 《汽车运输安全监控系统通用规范》、 102.2 《 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 通用规范》、 102.3 《 汽车运输安全监控 —— 车载终端与通信中心数据接口协议 通用规范》、 102.3 《 汽车运输安全监控 —— 车载终端与通信中心数据接口协议 通用规范》、 102.3 《 汽车运输安全监控系统 —— 通信中心与运营控制中心、客户端监控中心数据接口和数据交换技术通用规范》。

4.2.2 第二层次为:专用标准

根据道路运输的不同运输方式,结合其各自特点和需求,提出专用(不同运输方式)标准体系。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国家有关部门应组织有关科研、应用等单位,研究 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科学、系统的“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调度系统”技术标准体系。同时,还建议开展内河船舶运输安全监控(定位系统)技术标准体系的研究,避免重复建设和安装,提高有关部门监控效率。



201.1.1县内、县际、市际、省际客运

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已牵头制订、颁布了 5 个涉及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的行业标准。

注:全国智能运输系统标准华委员会( SAC/TC268 )已着手拟订

公共交通车载设备与调度中心数据交换通讯协议应用层( GB )

城市公交调度车载信息终端( GB )

 

相关连接

在用“监管系统”功能介绍

根据车辆不同用途,在用 “管理系统” 有以下 3种侧重:

一 以安全监控为主的 “监管系统”

1 、 实时定位

在监控中心电子地图上,可以根据车牌号对车辆实行 24 小时全天候的实时定位、跟踪。车载终端将按规定的时间间隔向监控中心上报位置状态信息,包括车辆的实时位置、速度、行驶路线和方向等信息。定位功能可以对公安部门指定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的运输剧毒、爆炸品的车辆进行监控。

2 、 运行轨迹记录

可记录营运车辆的运行轨迹和行车数据,便于查询管理。通过监控中心,可对车辆车载终端下达保存车辆最近的状态信息。当监控中心下达历史数据回传指令,车载终端将从指定时间开始回传历史数据。

3 、 路线监控

能够对车辆行驶路径及路径上的关键点进行时间监控,即当车辆偏离预定路线或未按照规定时间到达或离开指定地点时立即报警。使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车辆,按公安部门许可的线路、速度、时间等要求运营。

4 、 超速报警

通过监控中心,车载终端可设置车辆超速报警。当车辆速度超过了限定的速度,车载终端上传到监控中心,并以警号或者指示灯提示车辆速度,并显示在电子地图上。

5 、 疲劳驾驶管理

通过监控中心,车载终端可设置车辆驾驶疲劳参数。当车辆超过了限定的驾驶疲劳参数时,车载终端蜂鸣器将上传输出告警指示,提示甚至强制驾驶员休息。并且显示在电子地图上。

6 、 报警功能

防盗——当发生车辆劫警时。驾驶员需要脚踩或手按隐蔽报警按钮,持续 2 秒以上,此时车载终端上传人工报警信息到监控中心,在监控中心收到命令确认前,车载终端不断上传带报警状态的定位信息,并显示在电子地图上。

拆线报警——当 GPS 车载终端电线被剪断时, GPS 车载终端立即启动后备电源向监控中心报警 , 并把报警车辆的位置、行驶情况显示在中心电子地图上。

电瓶拆除报警——当车载终端主电源被拔掉时,车载终端监测到电瓶拆除信号,持续 30 秒,车载终端主机内置备用电池可使车载终端主机维持短时报警,并显示在电子地图上。

非法开门报警——当有人非法开启汽车车门,终端自动向监控中心发送报警信息,监控中心通知车主,防止车辆被盗。

非法点火报警——车载终端警戒情况下非法点火,发动机运转超过 5 秒,触发报警,车载终端以短信 /GPRS 方式上传监控中心,并把位置、状态、方向、时间等警情显示在电子地图上。

二 有特殊需要的 “监管系统”

1 、 进出区域(电子围栏)管理

当车辆进入或超出设定的行驶区域时,系统自动向监控中心报警,并把报警车辆的位置、行驶情况显示在中心电子地图上,有利于车主或中心及时对车辆进行调度管理。以确保运输剧毒、爆炸品运输车辆,不进入公安部门确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

2 、 远程断油断电

车主或驾驶员确定车辆被盗抢后,可通过中心下发指令切断汽车的电路、油路。尤其针对在中心城市运输剧毒、爆炸品的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

3 、 温度报警

特殊用途运输车辆(如,运输液态气体、压缩液化气罐车)需要温度报警功能时,车载终端可配备数字温度传感器进行温度测量、报警。

4 、 防爆功能

通过监控中心,车载终端可设置车辆防爆功能。监控中心向车载终端下发防爆功能命令后,当车辆进入防爆区 GSM 自动关机,离开防爆区 GSM 自动开机。

三、 以运输调度、管理为主的 “监管系统”

当运输企业需要调度车辆时,监控中心可以通过车载移动电话、汉字显示屏等设备,对车辆收发中文短信息实现调度功能。在客运调度有时还需要车辆监听、图像传输等功能。

1 、 监听功能

当发生车辆劫警、盗警等,监控中心需要监听车辆内声音时,监控中心可下达监听命令。车载终端收到监听命令,即进入监听状态并回拨中心指定的监听电话。

2 、 图像传输功能

监控中心随时可以对车内拍摄。通过监控中心,车载终端可设置车辆每次开车关上车门后车速达到 20 公里 / 小时,自动拍摄后存储。

3 、 支持网络查询功能

安装本终端的车主或管理者,可以通过 INTERNET 进行网络查询,使用专用的地图浏览器就可查询到车辆的实时位置和状态。

通常监控系统还具备“自检功能”。即,监控系统在通电开始工作时,进行自检。若监控系统每一部分工作正常,则显示器显示“启动正常”;若工作有些部分不正常,则显示“故障”。

4 、 车辆监控

——集成危险货物运输所需的基本信息。包括危险货物的理化特性、应急处置方法、事故案例、政策法规等。

——在地图上显示车辆的实时位置、状态和历史数据,随时查询车辆(货物跟踪)当前位置,并在地图上显示。

——车辆运行轨迹回放。

——车辆调度、车辆(设定速度限制、休息时间等)管理。

——车辆运行数据(行驶时间、朝速记录、加速制动情况、熄火时间等)统计、分析,提高企业管理水平。